北京密云消防公告称,在某小区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中,发现两栋高层建筑疏散走道内各停放着一辆电动自行车,随即要求车主改正这一违规行为。
消防人员结合近年来高层住宅小区火灾事故案例,进行了现场法律普及教育,并联系了车主冯某和刘某。然而,两人拒绝配合改正。
根据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七条第(七)项的规定,对冯某和刘某各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。
据了解,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消防通道、楼梯间属于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的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条规定,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。
如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高层民用建筑内,则适用应急管理部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七条规定。即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,拒不改正的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