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街上的“隐私”可以休矣

小结 2024-03-28 16:38 阅读:

近日某国企领导的“牵手门”事件引发众多议论。有些无良律师也乘机鼓噪,混淆视听,误导公众,说是拍摄者或承担侵权责任。据说在媒体发起的投票中,有近六千人认为摄影师需要担责。

仅就街拍来说,大街是公共环境,不是任何人的“私”领域。“公共环境”和“私密”是两个完全相反的概念,无论怎么牵强都搭不上边,这就使大街上的“隐私”的说法难以成立。在大街上这两者都不具备。你们堂而皇之地在大街上招摇过市,应该是“自行公开”或者“合法公开”的信息,不是秘密。一个人如果将自己置身于公共环境中,那就是一种主动昭示于人的行为,意味着承认了自己行为的公开性,也就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。所以公共场所无隐私。

街拍可以简单定义为在公共环境拍摄的任何照片和视频,内容一般就是普通人的日常生活。街拍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的真实性,它绝未经过任何事先安排,这点毋容置疑。“真实性”是街拍的核心精神。在公共场合发生的事情,由于事发的地方具有公共属性,所以每个公众都有权知晓。街拍是受法律保护的,对于街拍法律有专门规定。如果你在大街上出了洋相,挖鼻孔、骂街、乱丢渣滓、随地吐痰等等,那是你自己的错,怪不得别人。

在这个问题上,媒体和公民个体具有等同的权利。对个人来说,你要“隐”的事情最好别弄到街上去。人家要报道新闻、要拍街景,难道能请你离开大街?或者你能不准别人拍大街?实施新闻报道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。你不想别人看到你们亲热的样子,你们可以在家里亲热。你以为你的事情是隐私,就别把公共场合当成自己的家。“隐私止于屋门”。大街上的“隐私”可以休矣。